一、对公司的责任:补缴出资和赔偿损失
股东最重要的义务就是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自己认缴的出资。如果股东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公司有权要求他们补缴出资,并且要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需要补缴出资:不管是用现金出资,还是用房产、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财产出资,只要股东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或完成财产转移,就需要补足。如果是现金,要存进公司的银行账户;如果是房产等,要完成过户手续。
股东需要赔偿公司损失:如果股东没有出资,导致公司资金周转不开,比如错过了一个好的投资机会,或者因为没钱还贷款而产生了高额利息,这些损失股东都需要赔偿。
二、对其他股东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之间签订的出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里,通常会规定,如果有股东没有按时出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即使章程或者协议没有明确列出违约金的数额,其他已经按约定出资的股东,仍然可以要求未出资的股东赔偿已出资的股东,为了维持公司运营而垫付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三、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对外欠了钱还不上,那些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要在他们没有出资的那部分金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就明确了:“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当公司的资产不够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的股东,用他们未出资部分的金额来弥补公司的债务缺口。
四、股东权利限制与资格解除
不按约定出资的股东,他们的股东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经过催告后仍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甚至可以剥夺他们的股东资格。
股东权利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没有按时出资,公司可以限制他们的分红权、优先购买新股票的权利、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等,这些权利都和股东从公司获取利益有关。至于表决权是否也能限制,主要得看公司章程是怎么规定的。
当然在实践中,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限制表决权,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种限制。
股东资格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需要先给股东发一个书面通知,催促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缴付出资,如果股东还是不缴纳出资,公司就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把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解除掉。不过这个决议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
五、行政责任
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还有公司本身,都有可能被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就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形包括没按时交付出资现金、没有办理好非现金财产的转移手续,或者虚假出资,用不存在的房产、股权等来出资,这些情况都会受到处罚。
处罚对象不仅仅是没有出资的股东,还包括那些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比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负责财务的人,如果他们也参与了虚假出资或者隐瞒未出资的情况,一样要被处罚。
声明:本文旨在普及基础法律知识,内容为通俗化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法律适用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及最新法规,如有实际法律需求,请以执业律师提供的针对性法律意见为准。